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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同济医院以极为严谨的程序和审慎的姿态宣布了中国第一例“脑死亡”。无论对于医学界还是对于公众
来说,这都是意义重大的事件。在中国还没有“脑死亡”的相关立法,“脑死亡”诊断标准还停止在草稿阶段的情况下,宣布
“脑死亡”既需要科学的程序,更需要勇气,还需要社会的广泛理解。在科学昌明的时代里,死亡不再是一个常识问题 ,而是
科学性很强的问题。一个按常识判断已经“死亡”的人,在现代医学的拯救下,很有可能死而复生。同样,在我们的常识看来
还活着的人,在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早已被判断为死人,“脑死亡”就是这样的情形。根据医学和法学界提供的材料,世
界上已经有80多个国家以法律或医学标准的方式承认“脑死亡”,并以“脑死亡”作为医疗和法律的结论。有报道称,中国
第一个提出“脑死亡”立法建议的,是一个搞器官移植的医学人士,于是乎,“脑死亡”似乎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功利的烙印
。为了照顾公众的情绪和理解力,也为了减轻认知方面的阻力,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脑死亡”标准时,一直坚持“让器官移
植专家走开”,似乎只要沾上了“器官移植”这几个字眼儿,“脑死亡”就立刻不那么名正言顺了。而宣传“脑死亡”的医学
界人士在几乎所有的场合也一再声明,节约医疗资源、提供器官移植的供体并不是“脑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动力。诚然,国际
医学界一直也把“脑死亡”与器官移植区隔开来,避免公众的误解,但是,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却并没有刻意去“避嫌”,
比如,德国就是在新的器官移植法中,首次承认了“脑死亡”,日本也是在《器官移植法》中把“脑死亡”作为医学和法律死
亡的标准,这样的例子不少。这种“坦然”是需要前提的,那就是公众对科学的信赖超过了常识,普遍认同“脑死亡”的科学
基础,了解“脑死亡”的判定程序。所以,如果要让中国的老百姓也接受“脑死亡”的标准,重要的不是择清“脑死亡”与节
约资源、器官移植的关系,而是要反复讲明“脑死亡”是一种科学结论,是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反复证明、并无科学争论的定论
,必须告诉公众,接受“脑死亡”标准其实是对生命的真正尊重。在做这样的讲述时,无论是科学界还是人文学界,都应该有
理直气壮的姿态。□蔡方华原载4月12日《北京青年报》本报有删节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A08—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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