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信息公开法规意义深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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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5日10:24 南方都市报 | ||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一个法治的国家应该加大有关公共信息的透明度,只有这样才会促进政治 的廉洁,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每个人的权利得到可靠的保障。 4月14日《法制日报》报道,《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草案)》的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已经完成,目前已提交到国务 院立法部门,并有望于近期通过。我们为这样的消息感到高兴, 首先,可以保障立法信息公开制度化。目前我国各地开始了群众旁听人大会议的试点,效果很好,这样的立法信息公 开如果由专门法律加以肯定就会更好。同时,部门和局部利益的干扰、影响已成为制约提高立法质量的一个因素,广东省人大 常委会主任卢钟鹤日前认为,传统的法规草案起草方式的封闭性,为“部门利益法制化”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和繁殖的土壤。因 此,只有立法信息公开,才能立出“良法”、“善法”,造福人民,造福社会。当前各地成功地开展了征求立法方案、进行立 法听证等立法信息公开的试点,这样的经验同样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巩固。其次,可以使得司法信息进一步公开化。目前对 司法活动,一些法院以司法独立为由拒绝或者限制记者的采访,新华社就不止一次报道过法警撕毁记者的记录的新闻。其实新 闻采访并不与司法独立相对立。早在1994年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就制定了《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基本原则》也即 《马德里原则》,其第一条规定了:“媒体有职责和权利收集情况向公众传达信息,并在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之前提下,对司 法活动进行评论,包括对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的案件。”因此,司法活动也不应成为绝对不公开的地方,应用法律扭转一 些人的错误认识。再次,这样也可以使得整个信息公开制度自成体系。当前有的地方开展了村务公开、团体协会的会务公开、 有关组织人事制度的公开等社会事务改革,而这些其实都不是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但事实上又关系到群众和社会利益,这些 改革使我们感觉到社会的进步,也就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并使其协调一致不断完善,最终使得各项社会事务信息公开 。最后,也将使得信息公开能够得到可靠的保障。以法律的形式将公开化规定为所有国家机关的义务,这样做可以真正做到“ 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一个法治的国家应该加大有关公共信息的透明 度,只有这样才会促进政治的廉洁,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每个人的权利得到可靠的保障。□本报特约评论员邹云翔(江苏泰州市 人民检察院)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A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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