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并不等于“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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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5日10:38 金羊网-新快报 | ||
10万余解密“国家秘密”相当一部分转为“工作秘密”,政府信息公开仍是一个较长的过程 新快报记者黄燎原 3月19日,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罗家祥在市200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会议上透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国家秘密”?其解密程序怎样?“解密”就等于“公开”吗?记者为此采访了广州市国家保密局 综合处处长何葆青,和《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山大学行政法研究所所长、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 刘恒博士。 广州市国家保密局综合处处长何葆青称10万余项还不是全部 据悉,广州市是从去年开始,在全国率先开展大规模的全面清理解密工作的。这次清理工作与市政府制定《广州市政 府信息公开规定》不谋而合。“当我们对全市各单位汇集上来的数据进行统计后,自己也吓了一跳:竟有这么多国家秘密?! ”何葆青说。 银行运钞车线路也成国家秘密 他向记者解释,“国家秘密”的认定是有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的,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国家秘密的范围都有 相应规定。广州市各单位在产生认定国家秘密事项时,只需依据有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对号入座”即可,并不需要市保密 局审批。 为何会有这么多国家秘密?原来国家秘密分秘密、机密和绝密三级,如不标明保密期限,秘密事项至少要保10年, 机密事项至少要保20年,绝密事项至少要保30年。过去保密观念主要表现为“保得越多越保险,密级越高越安全,保密期 限越长越好”,于是累积下来,国家秘密事项越“保”越多,保密工作的负担越来越重。广州市国家保密局去年调研时,发现 有个县区一年竟然产生了几百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因为他们把每天的银行运钞车线路也当作了国家秘密“绝密”件。 据悉,去年广州市一年共产生国家秘密3000多项,而以往各年产生的数量,比这个数字至少多一倍。 经这次清理解密后,据不完全统计,全市解密10万余项,2001年之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仍需保密的只余29 00余项,解密率达97%,解密量前所未有。 据介绍,目前大部分单位已完成清理解密,但由于工作量大,还有少量平常产生较多国家秘密的单位仍在清理中。 “解密”依据就是“定密”依据 何葆青介绍,这次清理解密其实是一次重新依法定密的过程,而解密依据就是定密依据。比如,本不是国家秘密而误 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虽然依法定密但是没有明确具体保密期限,现在已经无需继续保密的事项,依法定密并未超过保密期限 ,但按照《保密法实施办法》可以解密的事项,这次都列入解密范围。 据记者了解,实际上各行业的法定定密依据多为多年前制定,有些已过时,将在将来的《保密法》修改中得到相应完 善。比如,按照2000年颁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尚未公布的全国童工案件 查处情况及统计数据”、“全国、国务院各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工资调整政策与方案”等,属于国家秘密中 的“机密”;“反映全国企业工资分配宏观状况的调查资料和统计数据”属于“秘密”。但实际上,社会公众已经可以部分或 者全部获得这些信息。“解密”不等于“公开” 何葆青认为,我市已解密的10万余项国家秘密,并不等于就可以“公开”。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和《广州 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解密后的国家秘密有相当一部份仍属于政府或各部门的“工作秘密”,仍有保密的需要。 他认为,即使是可公开的部分,公开的方式也不仅限于在媒体上公布这一方式。根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有些可能仅限于“内部公开”,有些也可能须应请求才公开。而工作秘密如何科学和准确地界定,如何才能适时公开;保密与 信息公开如何才能完全衔接好,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还有赖于国家和各地政府从法律上作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这会有一个 较长的过程。 以“程序法”制约权力滥用 中山大学行政法研究所所长、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刘恒博士指出,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过程中,不能回避 的一个问题就是国家秘密的衡量。因为公开和保密是一个相对称的概念,无公开即无保密,反之亦然。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由 于国家秘密牵涉到一国和民族在一定时期内的某些根本利益,为防止该利益遭受不当或者恶意利用,应当严格限制其知情人与 知情的范围,这在世界各国均为通例。 但这容易造成国家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以保守国家秘密为由,阻碍公民或组织获得正常知情权,从而将行政不作为或官 僚利益的内幕掩饰于国家利益的高尚面纱之下。即使公民或组织以政府不作为诉诸法院,或者寻求行政复议等其他法律救济手 段,公开义务人都能根据国家秘密抗辩而得以免责。这种情况就产生了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冲突。哪些应当公开,哪些属于 可以部分公开,公开的范围和深度如何掌握,公开或不公开的准则是什么等等,都直接涉及到国家秘密和信息公开的边界界定 。 刘教授说,政府信息的公开应当是一个原则,而国家秘密的保留则为其中一种例外。从历史角度来看,国家秘密的内 涵和外延在各国的特定历史时期,根据国家的内政和外交的需要,都有不同表现,因为国家秘密实际上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同 时也是一个历史性的动态概念。因此,国家秘密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 但是,正因为国家利益本身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也就存在了行政机关滥用其对于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自由裁 量权的可能。因此,不仅应当确立政府一般信息的公开原则和特殊信息保密的保留原则,更应当在国家秘密的界定上,进一步 明确其界定的程序,即以“程序法”来制约行政权力滥用的可能,在公开权利人寻求传统法律救济和保障国家秘密之间,保持 一个程序上的动态平衡。 国家秘密的保密性要求其不为公众所知悉或仅能为特定人所知悉,但确定国家秘密的标准并不属于秘密本身,若该标 准缺乏透明度、客观性和可操作性,不仅会放纵行政机关的解释权和依此解释权而衍生的权力滥用,堵塞公开权利人寻求法律 救济的合理途径,还会由于该领域内行为的不可预知性而造成公民权利的收缩。 资料工作秘密 按照2001年颁布的《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工作秘密是指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活动和内部 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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