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时评
据报道,华东某城市的两条路即将尝试一种全新的“治安承包”管理模式,并通过招标的方式来确定承包者。这两条
路暂定每月“承包费”为8000元。如此把一项治安管理的“社会工程”,交由“第三者”实施管理和承包经营,是不妥的
。首先,治安管理作为一项执法活动,其执法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该市公开对外试行治安承包的路段
,是较为繁华的商业区,对如此繁华的街市实施治安管理,依法当然应属当地公安机关或其派出机构承担,但如今竟被以8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并不具备执法管理职能的第三者进行管理,其间则必然存在不可能逾越的体制及法律障碍。故而如此“治
安承包”,明显于法无据。其二,治安管理作为“社会工程”,主要应突出其“社会效益”,故如今将之量化成一些“经济指
标”进行“考核”,则很容易产生管理上的偏差。据报道,为方便对承包方进行“考核”,管理方还具体量化了几个数字或指
标:今年第二季度在该路段及沿街商店内立案的刑事案件不得超过10起,第三季度不得超过6起。每减少一起可以奖励100
元,每增加一起也会扣去承包者的100元。如此,就很容易使承包者陷入一种两难境地:即如果要完成承包指标就需要加大
管理及处罚力度,但并不具备执法处罚权的承包者就必须越权乃至违法;可假若依法只管不罚,很可能因管理力度差而难以完
成“承包指标”,如此承包者自身的经济利益就会受到影响。其三,如此“治安承包”,还将因为管理方和承包方因追求工作
目标存在巨大偏差而埋下违规隐患。尽管“承包协议”中规范了操作内容,比如承包者应该安排8名30岁以下的巡逻人员,
每天每时段不得少于4人巡逻。而巡逻队员每抓获一名可以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个人将可得到不同程度的奖励。但是,管理方
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即治安状况良好,少有甚至没有案件发生。可承包方追求的则是经济效益,即在刑事案件总数不超过“承
包指标”的前提下,尽量少在巡逻环节投入过多的人力和物力,或是否干脆为追求“奖励”而滥抓无辜,也未可知。因而,治
安管理作为一项重要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的是许多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协同作战和齐抓共管,故绝不可一纸“协议”管
到底,不可能“承包费”一投就见效,更不会简单到只抓经济指标就能立竿见影。□周士君本栏目稿件由新浪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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