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务信息公开将有法可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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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5日16:53 青岛日报 | ||
晚报北京消息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和《电子签章条例(草案)》的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已经完成,目前已提交到国务院立法部门,并有望于近期通过。 《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草案)》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公众了解政务信息的权利以及违反该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电子签章条例(草案)》首先确立了电子文件和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有了这部立法,政务和商务活动中各种文件的数字化传输才真正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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