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地必须与民工签合同 未签者漏一名罚五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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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6日00:11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 昨天,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率先对建筑工地进行了巡查,督促各建筑工地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据介绍,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明确施工企业与民工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拖欠工资事件,外地务工人员可以凭劳动合同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劳动部门可以以劳动合同作为追缴工资的证据,尽快帮民工们讨回工资。昨天,在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的监督下,承接建外街 目前,全市建筑工地使用民工数量超过100万。但按照劳动法规定,与外地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却是凤毛麟角,私招乱雇的现象较为严重,这不仅给劳动部门处理民工讨工资纠纷带来很大困难,民工自身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对于在巡查中发现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违规企业,劳动监察大队将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企业如果在限期内不能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将按照2002年2月起实施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规定,对其按照每使用一名外地务工人员罚款500元的规定进行处罚。 劳动部门提醒外地务工人员,从打工的第一天起就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发生拖欠工资的事件,可以向区县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后会在7天之内立案,一个月之内作出处理。对于不能在限期内向民工支付工资的企业,劳动部门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记者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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