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浪) 昨日获悉,云南省卫生厅向各地相关卫生部门转发通知,要求从今年5月1日起,集贸市场不但不准生产或销售腌制生产水产品,就连进行食品现场生产或加工时也不得佩带首饰。
餐饮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为避免交叉污染,集贸市场应按如下要求:食品经营区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米,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工,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工;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 ,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治畜禽。
进行食品加工不能戴首饰
在集贸市场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7大条件,如: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腌制生食水产品不能卖
集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10类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其中包括: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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