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法审理“地名办”申请撤消仲裁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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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6日02:46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 陈萍)由于300余块路牌广告被沈阳市地名管理办公室(简称地名办)委托行政执法局联合取缔,广告公司经沈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获赔百万元。地名办不服此裁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4月15日,沈阳市中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辽宁国际友好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广告公司)与地名办于2001年2月签订合同:甲方(地名办)允许乙方(广告公司)在青年大街、太原街(南北)、广宜街等35条主要街路进行街路 2002年11月18日起, 地名办委托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执法局)拆除广告公司设立的路牌共计318块。原因是“地名办在2002年1月移交民政局,改为地名管理办公室,在业务交接时没人提到和看到这个合同,……民政局于2002年10月28日向执法局递交了《关于依法治理擅自设置街路地名标牌的商请函》,并在媒体上发布公告,要求凡在街路设置标牌的单位部门7日内自行拆除,但无人行动”。所以,11月18日,执法局和民政局联合执法进行拆除。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广告公司与地名办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地名办拆除广告公司制作设置的街路标志牌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3月13日裁决广告公司与地名办之间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地名办赔偿广告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11.6万余元。 仲裁下达后,地名办认为仲裁程序不合法,裁决有误,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仲裁。 在当日的庭审中,地名办与广告公司之间就“仲裁程序是否违法、仲裁主体是否不对”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地名办认为沈阳仲裁委员会无权对此案予以仲裁,因为地名办隶属于民政局,是其下属一个行政机构,执法局拆除广告牌的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仲裁的协议无效,因为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存在重大错误,属无效合同;仲裁的程序违法,裁定书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等。 而广告公司认为仲裁条款有效,合同内容也合法有效,仲裁程序并没有不合法之处。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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