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红色警报 我国地下水资源面临着供需紧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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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6日10:24 法制日报 | ||
因开发利用不合理,目前我国地下水资源面临着供需紧张、污染严重、地质灾害影响大等问题——— 来自地下的红色警报 本报记者樊荣 地处杭嘉湖冲积平原的浙江省桐乡市,地下水资源一直较为贫乏,加上多年来的盲目 400个城市依赖地下水 上世纪70年代初,我国开始大规模开发地下水,开采量以接近每10年翻一番的速度增加。现在许多地方把地下水作为城市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灌溉的水源。华北地区地下水供水量占全地区总用水量的52%,有的城市甚至以地下水为惟一水源。这些贮存于地面以下岩石和土壤空隙中的地下水,已经成为人们赖以生存的生命之源,成为我国城市和工农业生产的战略性经济资源。 据统计,目前我国地下水利用量占全国水资源利用量的16%,已勘查评价的集中供水水源地约1400多处,其中已开采近1000处,日开采量近1亿立方米。在全国668个城市中,依靠地下水供水的城市达400多个,占全国城市总数的60%。 24个省市存在超采现象 这些年,我国不少地区和城市局部超采现象较为普遍。北方大部分地区地下水资源处于超采或严重超采状态。 最新调查资料显示,从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全国以城市和农村井灌区为中心形成的地下水超采区数量从56个发展到164个,超采区面积从8.7万平方公里扩展到18万平方公里,其中严重超采区面积7.76万平方公里。全国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存在地下水超采问题,河北、甘肃、河南、山西、山东等省超采情况都比较严重。 超采危及生存环境 地下水超采已经造成了严重危害。权威部门的分析表明,因地下水超采,部分地区浅层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一些地区的含水层几近疏干,大批生产井吊泵报废;部分沿海地区引发了海水入侵,使这些地区的地下水基本丧失了使用功能;在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造成了大片天然绿洲植被枯萎、绿洲消退、土地沙化、沙尘暴加剧,危及了当地人民的生存条件。超量集中开采地下水,还造成地下水水位大幅度下降,引发了地面沉降,造成了建筑物开裂、毁坏、堤防防洪标准降低等灾害。 这些问题不仅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造成很大危害,而且对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地下水污染和浪费惊人 伴随着工业化的进程,我国地下水污染状况日趋严重。一些地方大量农药、化肥、生活污水及工业“三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成为地下水的污染源。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发现地下水水质污染的地区及城市已有136座,污染较为严重的有包头、沈阳、兰州等城市。另外,浪费地下水资源的现象也很严重。目前西北盆地有的地区每年每亩灌溉定额高达700至1000立方米,有效利用率只有30%至40%,大量宝贵的地下水资源被浪费。 采补平衡需要20年 1998年以来,水利部组织开展了全国首次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工作,在一些地下水超采严重的地区实施了禁采或生态治理措施。现在,江苏省通过全面限采地下水,一些地区地下水位已有所回升。山东省济南市通过人工回灌补源工程建设,使断流多年的趵突泉重现涌泉。 日前,水利部又提出《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记者从其中看到这样一个时间表:2003年底前,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水超采区;2004年底前,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总体要求,编制完成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2005年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以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为重点,启动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专项治理,使主要地下水超采区的生态状况得到改善;至2010年,在2000年全国实际超采量的基础上,压缩80%以上的超采量,全面遏制地下水超采的趋势;至2020年,全面实现采补平衡,消除地下水超采现象。 可见,要使地下水水位逐渐回升,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并非易事。解决地下水超采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规模巨大的社会工程,任务十分繁重。 用好新水法 依法治水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保证。在《意见》中,水利部提出了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制定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启动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开展地下水补源工程建设、建立和完善超采区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等治理措施。尤其强调,要严格地下水超采区取水许可管理,强化监督管理的力度。凡此种种,都需要法律的保障,需要依法推进。应该把水法放在治水活动的突出位置,继续加大依法治水进程,完善水法规体系,规范水事活动。 解决地下水问题须用好新水法。为了保护有限的地下水资源,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水法专门增加了对地下水超采和地下水资源保护的规定。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我国目前仅有水法和地下水取水许可制度,没有专门的地下水资源法,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应继续加强水的立法研究,制定地下水资源法,把地下水开采利用和保护纳入法制轨道,进而加强政府对地下水资源的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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