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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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6日10:3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4月16日电 据人民公安报报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决定,在云南全省范围内推广用药物注射的方法来执行死刑,与此同时,18辆注射执行死刑专用车配发给省内18个中级人民法院,然后由各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到案发地流动执行。 由24座依维柯客车改装而成的这种注射执行死刑专用车,将载着各地的法警,将使一场死刑执行向人道化、文明化方向变革。 目前世界上有99个国家仍实行死刑,执行死刑的方法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石刑、注射等。其中采用枪决的国家有86个,采用绞刑的有77个,枪决和绞刑是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两种执行死刑的方法。 注射方法不仅剥夺了罪犯的生命,还保持了罪犯身体的完整性,罪犯家属和社会容易接受,因而比较文明和人道。目前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国家,只有中国和美国。 二级大法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仕杰指出,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是我国法治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的具体体现,是死刑执行制度向文明化、人道化方向发展的重要标志。 作为一个边疆和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云南省是全国最早开展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工作的。早在1996年5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正式开始研究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方法。1997年3月28日,昆明中院在全国首次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同年11月4日,再次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据悉,昆明中级法院正积极选址,着手建设一个固定的行刑场所。作为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先行者,昆明中院还在实践中装备使用了较为先进的监测仪器,对被执行对象的血压、心率、呼吸、脑电、血氧饱和度等进行了监测和观察,执行工作也在一个相对更为科学、规范的条件下得以开展。但具备这样条件的中级法院,在云南乃至全国都不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仕杰强调,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是我国刑事审判工作中一项具有开创性历史意义的大事,是人民法院贯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战略的具体体现,全省各中级法院在开展注射执行死刑工作上形式要合法、措施要有力、步子要稳妥。(成浩、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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