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假币被没收可申请鉴定
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日前签署2003年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令,公布《中国人民银行
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新华社15日受权播发了这个《办法》。经央行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
鉴定管理办法》,分总则、假币的收缴、假币的鉴定、罚则和附则,共5章21条。制定这个《办法》其目的是规范对假币的
收 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在办理货币存取
款和外币兑换业务时,发现假币有权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按规定程序鉴定货币真伪。《办法》明确规定,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其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
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细项。收缴假币
的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出具央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办法》还规定,持有人对
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
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享受其无偿提供的货币真伪鉴定服务。这个《办法》将于2003
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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