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个案请示,典型的审判活动行政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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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6日18:52 《法律与生活》杂志 | ||
文叶新火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辽宁省发生的一个13岁的“疯女人”与网友的8次“一夜情”案件作出了批复。批复称:“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批复作出后,在法学界和法律界卷起了不小的风暴:先是有专家对批复内容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继而批判批复超出了具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刚刚结束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指出,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个就是审判活动行政化。法院在一些重要环节上没有按照司法的专业工作方式从事审判活动,反而借用了行政工作方式处理案件和管理审判工作。司法机关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如果司法机关受到其他势力的影响而不能独立裁判,那整个社会就不会有公正可言。 应当指出的是,司法独立不仅应该指法院独立于国家权力系统内其他机关、不受各种社会势力和当事人的干预,也应该包括法院在系统内不受上级法院和本法院内其他法官的干预。如果下级法院通过请示的方式得到上级法院的意见并根据其作出处理,那么,下级法院事实上已经不再是独立的个体了,法院系统内的独立无从保证,司法独立也就名不副实。 法庭审理是解决纠纷的过程,由于纠纷发生在过去,也非法官所亲历,这就要求法官通过直接了解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事实、情绪,来判断案情真相和是非曲折。然而,上级法院的批复作出于诉讼进程之外,批复者对诉讼过程没有直接的感受,而是根据间接的、可能游离于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作出决定,这种遥控的处理方式存在谬误也就难以避免。 法官是专门化甚至是精英化的职业,要求其有高超的法律智慧和缜密的法律思维。但这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法官在长期的办案实践中,根据对法律的准确把握、通过周密分析判断、按照内心的公平正义标准和责任感,逐渐形成的。如果法官没有内在的责任感,一遇到问题不是认真分析研究而是诉诸上级请求指示,那么法官的断案智慧就难以形成,法官的威信和力量更是无从谈起,我们所着力提倡的法官精英化以及为此作出的努力,比如统一司法考试等,事实上就毫无必要。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是上诉权。上诉权存在的意义,在于通过上级法院重新进行的二审来纠正一审判决中可能存在的错误。倘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前已经获悉了上级法院的真意并将其体现于一审判决中,那么,二审法院还会变更甚至推翻一审法院的判决吗?当事人的上诉权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我们不否认批复在准确处理个案上的“作用”,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如果全国所有法院不约而同地将其认为的疑难复杂案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定夺,最高人民法院又有多少精力来“指导”下级法院处理其认为的疑难案件呢?而且,如果仅仅是为达到某个个案的准确,却要以违背司法独立、弱化法官个体责任感、虚化当事人的权利为代价,这显然与我们倡导的司法改革,强调的程序公正格格不入。个案请示当休矣!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4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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