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对官员要实行“有罪推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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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6日18:53 《法律与生活》杂志 | ||
特约观察家潘多拉 《中国青年报》日前先后发表周平和朱达志两位先生的文章,就香港廉政公署对梁锦松购车事件展开调查一事展开讨论。周平认为,这种调查以及公众对梁锦松购车的种种指责与非难,是对权力可能的被滥用进行的一种"有罪推定",它无异于给权力套上了紧箍咒,"虽然有时候对权力拥有者不太公平,却能 的确,在严格的法律学意义上,每个公共官员都与普通公民一样,拥有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即无罪推定的权利;但是,如果从法律学的"微言"探究政治学与管理学的"大义",我们就会注意到,官员的身份有别于普通公民,他们掌握着调配相当一部分社会资源,主持制定并维护社会游戏规则的权力,同时也就难免要享有种种能够以权谋私的"职务之便",在他们身上便近乎天然性地存在着招权纳贿、腐化堕落的可能性。和普通公民相比,官员既享受着更多的荣誉尊宠,足以使他们"忘乎所以",同时又拥有更多的"变坏"的机会,足以使他们中的意志薄弱者、欲令智昏者"忍无可忍"地走向腐败。鉴于官员多多少少被赋予了"有罪"的条件,鉴于他们中一些人利用了这些条件并被证明有罪,鉴于不少人对他们"可能有罪"的传闻一概宁可信其有,为了整个官员队伍的形象、稳定和前途,也为了社会的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我们迫切需要对官员实行有罪推定,一方面是为了更快、更准、更狠地将那些确实有罪的官员绳之以法,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那些清白的官员提供一个证明自己"无罪"的机会。 "有罪推定"的核心是"你必须证明你无罪,否则你就有罪",该逻辑如果运用于普通公民,或者在一般情况下运用于官员,自然都是严重侵犯人权之举。不过,在一些特定场合,让官员自己证明没有贪污受贿,却并非一个多么可怕的要求。比如一个市长家里突然被发现有2000万元存单,这是他每月拿2000多块钱工资绝对不可能积累下来的一笔巨额财产,这时如果仍然对他坚持"无罪推定",那么他就可以得意洋洋地对检察官说:"傻小子,你行啊,你要是找不到证据证明我这钱是偷来的抢来的贪污受贿来的,你就拿我没办法,我还要告你诬陷罪!"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即便从刑事司法意义上讲),检察机关有权力、社会舆论也有权利要求官员对明显超出其正常收入水平的财产的来源作出说明(即要求官员自证无罪),官员如果不能自圆其说,就将犯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不是"有罪推定"又是什么? 法律上强调"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如谁怀疑某官是贪官,谁就负有列举该官员贪污受贿的证据的责任),但同时也强调"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一个必要补充,主要用于那些享有信息优势和搜集证据便利条件的举证责任人。具体到某个官员的财产,当然首先是他自己最应该知道其来源,因此第一举证责任(证明他不是贪官)理所当然不能由那些怀疑他的财产来路不正的普通公民、社会舆论或检察官承担,而必须倒置到该官员身上,他自己承担证明自己的财产来路正当的责任,否则他就难逃贪贿之嫌。在法治社会中,官员可以利用财产公开、实名储蓄、银行信用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来搜集自己无罪的证据。以前我们对贪官污吏"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其实不过是"暴露一个,查处一个",现在我们如果对官员实行"有罪推定",对他们进行"地毯式"的排查,实际上是在把监督和挽救的关口向前移,对官员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某个原本无罪的官员冷不丁被"有罪推定"了一回,没什么大不了的。梁锦松遭遇一场购车风波之后,不是照样在财政司司长的职位上干得挺带劲的吗? 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大卫.休谟曾提出"无赖假定"原则,即假定所有的政治人物都可能成为无赖,因此在进行宪政民主制度设计的时候,必须建立一套可靠的预防机制,将他们发展成无赖的道路堵死。对政治人物的"无赖假定",其实就是一种很有必要的"有罪推定"。据韩国一位搜查部检察官介绍,他们平时的主要工作便是主动分析哪一名官员可能贪污受贿,然后千方百计试图找到其犯罪证据。难怪韩国的反腐倡廉工作这些年如此富有成效,原来他们的反贪部门的工作人员整天没干别的,就在一门心思变着花样对官员进行"有罪推定"。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4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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