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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私人汽车何时能获“消法”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6日19:02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 杜智娜 李云虹

  【提要】当汽车以成倍增长的速度进入家庭的时候,"消法"还能继续视其为生产资料而拒之于保护之外吗?

  数据一:目前,汽车以成倍增长的速度进入家庭,家庭购买已占销售量的50%以上。

  数据二:2002年度全国消协系统共受理汽车投诉案件3919件。

  名牌汽车成了"马路杀手"

  2002年7月8日,广东省佛冈县的潘小萍先生购买了某知名品牌微型面包车,其型号为SC6350A。五个多月后的一天,他开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时,突然刹车失灵,当时车上还有五个人在座,差点造成车毁人亡的恶性交通事故。经检查,发现汽车左后轮刹车油泵的密封圈因老化而漏油,致使刹车失灵。刹车油泵缺油,内设的报警器本应报警,可报警器也是坏的,刹车油泵里的油都漏光了,潘先生还不知道。

  其实在此之前,该车已前前后后出现了多次质量问题。2002年10月8日,潘先生开车去肇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车突然熄火,怎么也发动不着了。当车被拖到该品牌汽车在肇庆的特约维修站修理时,发现车的发动机已经被烧坏了,而这又主要是因为水泵漏水造成的。截至2003年3月6日,仅仅9个月的时间,潘先生购买的车一共出现了26项质量问题。

  当潘先生因为质量问题找到其购买汽车的销售站时,得到的回答让他无法接受。"该车是2001年4月1日出厂的,你买车前已经停放一年多了,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请多原谅。正因为停放时间长,特意向总公司请示后,降低几千元卖给你的。"

  这番话说明潘先生买的车是一辆处理车,可是在潘先生购买当天,他们并没有告诉潘先生。潘先生向记者回忆了购车的情形,"那辆车标价是54000元,我觉得有点贵,就和他们侃价,结果以49500元成交。我交钱时,开发票的工作人员还对我说:'你这台车是我们卖的最低的一辆了,你可是占了大便宜了。'"

  面对伤痕累累的车,潘先生说:"我到处投诉的结果仅仅是退还了我在该品牌汽车特约维修站交付的1100元。我已经对这辆车彻底失去信心了,不敢上高速、不敢跑长途,因为我不知道今后这车在何地何时,又会出现何种故障。"

  潘先生购买到"问题"汽车并非偶然。目前,当汽车以成倍增长的速度进入家庭的时候,大量的质量问题却让购车者叫苦不迭。《法律与生活》半月刊的记者从中国消费者协会了解到,2002年度全国消协系统共受理汽车投诉案件3919件,其中仅安全质量问题就有2915件,占总数的74.38%。

  北京的一位何先生称,在购买新车后的第二天,自己将新车送往修理厂进行装饰时发现,所购新车是辆经过喷漆处理的旧车。可厂家在他购买的时候,并未将这一情况说明,使得消费者蒙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重庆的一位消费者购买的某牌吉普车,行驶到500公里时麻烦就来了。汽车的离合器总发出沉闷的撞击声,开空调不到几分钟就开锅。在新车步入他家门槛的两个多月的时间中,光修车就用了一个多月。汽车在他的面前,成了名副其实的"气车"。

  ……

  "消法","皇帝的新装"?

  针对汽车投诉越来越多的现象,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告诉记者,这些汽车消费者之所以到消协投诉,是因为他们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大连消费者吴先生在对自己花18万元买回的"新"车进行装饰美容时发现,他购买的是一辆被撞后经过修补的旧车。对于经销商的欺诈行为,吴先生提出应按"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行双倍赔偿。经销商却以汽车是特殊商品,不在"消法"保护范围内拒绝了吴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甘肃省兰州市一基层法院在判决一起汽车消费的案件中,在判决书上写道,由于汽车是特殊商品,所以,不适用"消法"。

  "这很荒唐。"王前虎用了一个比喻:"这就相当于说,之所以杀岳飞,理由是莫须有一样。张三之所以能够区别于王五,是因为张三相对于王五来说是个特殊的主体,但是,无论张三还是王五,他们都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事,都应当遵守法律。一双袜子和一双鞋,相对于汽车来说,也是特殊商品,难道说袜子和鞋就不受'消法'保护了吗?"

  王前虎认为,目前一些人仍拿计划经济时代的眼光来看待汽车,认为汽车属于生产资料,这是不对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私人是没有汽车的。当时汽车多用于生产,它当然不属于消费品。但现如今,私人购车主要是满足自己的生活消费需要,用汽车的轱辘来替代自己的双腿。在北京的一些汽车销售市场上,80%的售出车辆都是个人购买的小型汽车,是用于生活消费,此时汽车就是消费品。因此,不能一概地说汽车就是生产资料,也不能一概地说汽车就是消费品,任何事情都不能断章取义。

  对于私人汽车应否受"消法"保护这一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副教授吴景明表示:"当然受'消法'保护。'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如今,汽车不仅仅是作为生产资料存在,它已经掀起了中国消费的第三次浪潮。毫无疑问,汽车已经进入家庭了,消费者并不是为了经济利益才使用汽车,最起码使用汽车已经不是一种生产行为了,这时汽车就已经是消费品了,既然是消费品,就应该受'消法'保护。"

  "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依据'消法'解决了的汽车欺诈案,而中国至今还在讨论是否受'消法'保护。"吴景明认为导致消费者屡战屡败,处于这种绝对弱势地位的主要原因是"消法"得不到贯彻实施。

  王前虎建议,对汽车类产品,当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时候,应该由经销商来举证。因为消费者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他们就不应该再承担举证责任了。

  吴景明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一个诉讼制度问题,这个建议能否实现前景并不乐观。

  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发展公司首席分析师贾新光认为,在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方面,应该要全面立法,要提高立法的层次。立法要从汽车的认证开始,一直到报废为止,要全过程的立法,并且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立法。今年是"消法"颁布十周年,而我国的"消法"却如同"皇帝的新装",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令人失望的"三包"

  因为得不到"消法"的保护,更多消费者在购车时,把希望寄托在经销商承诺的"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上。然而,消费者对经销商承诺的"三包"又真正了解多少呢?

  一位在北京某汽车经销站工作的朋友告诉记者,他所在的经销站是向消费者承诺"三包"的。因为汽车各零部件的使用寿命不同,保修的时间也就不同。对于汽车的发动机和底盘等使用期较长的零部件,保修期为两年,并且保证在五万公里以内。至于小的零部件,五天、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不等。当一辆车因一个问题修过几次后仍不能正常行驶时,厂家负责更换。当汽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厂家同意退货,但消费者要承担一定的折旧费。

  "'三包'就是一个陷阱!"因修车饱受折磨的广东消费者潘小萍先生,在提到"汽车三包"时更是一肚子的气。在他购车时,售车工作人员向他承诺有"三包"服务,但并没有说明"三包"的内容,只是在他付款后,才将"三包"义务书夹在随车文件中交给他。最初因为信得过该品牌汽车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潘先生并没有细看"三包"的内容。当他的车连续出现质量问题时,他才发现"三包"的承诺实际形同虚设。

  在"三包"义务书中,多数零部件不三包,有些零部件虽然实行三包,但期限规定得十分荒唐,如全车玻璃的保修期为一个月,灯泡、灯罩、雨刮片、蓄电池保修期为五天。"汽车的蓄电池就是汽车的心脏,汽车没有电瓶,就失去了基本的使用价值,我花5万块钱买的车,就只有5天的质保期,我上牌照还得用7天呢。"更让潘先生哭笑不得的是,买车时工作人员告诉他保修期是一年并且在两万公里以内。当潘先生因质量问题修理车时,得到的回答却是:"你的车行驶的里程已经超出了两万公里,不在保修范围内,修车须自己出钱。"保修期究竟以时间为准还是以公里为准,至今,潘先生还没有弄明白。

  2003年2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在北京召开的关于《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研讨会上表示,"汽车三包"有望在年内出台。

  对于"汽车三包"的出台,吴景明并不看好。"三包制度的产生是短缺经济条件下解决少量商品质量纠纷的权宜之计,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制度有其先天的缺陷。如果总是针对特定商品制定三包规定,在数以万计的消费品中,要么使众多缺陷商品游离于经营者应承担的修、换、退责任之外,消费者承担不应有的损失;要么使我国的三包规定浩如烟海。这样会使三包制度踏上了一条越走越窄的锥形路。"

  吴景明建议:国家只需要根据各个零件的安全使用期制定出标准就可以了,对各个零件依据其安全使用期规定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厂家要无条件实行三包。"汽车是高档消费品,不可能买了5天或7天就坏了。国家制定标准,才是上一个档次的制度。"

  私人汽车,距离双倍赔偿还有多远

  曾经代理过多起汽车纠纷官司的北京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东松表示,从他承办的汽车纠纷案件来看,法院判案大都回避使用"消法"。但"消法"第四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为什么法院要回避呢?

  一位律师在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提出:"汽车和商品房一样,都是标的相当大的商品,一旦因经销商的欺诈行为,判其以双倍价格赔偿消费者的话,小则可能会使企业元气大伤,大则可能会使企业破产。企业不景气,国家的经济靠谁带动?"

  对此观点,吴景明表示反对。他认为目前我国是买方市场,不能容忍商品有质量问题的存在,也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在现代社会,这是违反人权的做法。只有消费者进行消费才能推动经济的增长,而消费者只有在得到法律保护的时候才能放心消费,特别是对于汽车这类高价商品,没有法律的保护,消费者是不敢轻易购买的。所以,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来促进经济的发展是非常短视的行为。他坚决认为应该杀一儆百。市场是个竞争的市场,并不会因为一个企业垮了,国家的经济就完了,一个企业垮下去自然就会有新的企业跟上来。"国家并不怕没有人去生产,而是怕没有人去生产好产品。"

  吴景明认为,致使中国目前消费者获赔难的现象,其原因还在于,目前人们的思维方式还是传统的那种公共利益永远优先,私人利益居后的思想。其实消费者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只是他们总是以个体出现,从而矛盾地成为弱势群体,我们不应该忽视消费者的利益。据统计,2002年美国消费者对国家经济的贡献占80%,而中国消费者对国家经济的贡献仅占22%。"消费者对国家经济的贡献度才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差距。"

  2002年,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商品房纠纷,判决经销商对消费者"赔一返一",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消费者获得河南首例商品房"1+1"赔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涉及大宗消费品或服务的,可以根据消费者受到欺诈部分的实际损失加倍赔偿,也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草案同时规定,欺诈行为的举证责任在经营者一方。

  由此,汽车消费者也看到了私人汽车消费的曙光。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4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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