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李元杰黑社会案一审判决 5人被判死刑(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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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7日01:49 兰州晨报 | |||||||
当李元杰被法官宣判为死刑时,他发出了傻笑。本报记者 张铁梁 摄 点击此处查看其它图片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 廖明)4月16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挂牌督办、备受社会关注的李元杰等19人犯罪团伙案作出一审宣判,主犯李元杰、彭刚、姚文坤、王明、吴国华被判死刑(其中王明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元杰情妇张皓以及许晓栋、侯志刚、陈根远四被告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0年至2001年期间,李元杰等被告人在兰州市城关、七里河、安宁等地,制造了多起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巨大的恶性杀人、抢劫、强奸案,先后杀死3人,强奸4人,抢劫多人。在杀人、强奸、抢劫犯罪过程中,李元杰、彭刚、姚文坤等人实施了主要犯罪行为,系主犯,其中李元杰起组织策划作用。王明在杀害被害人刘青江过程中,引起事端,纠集其他罪犯控制、劫持被害人,参与掩埋尸体,属主犯;吴国华在杀人过程中,积极参与,具体持刀杀人,属主犯;张天磊参与杀人案1起致死1人,强奸1起,抢劫2起,属从犯。
法院还认定张皓与李元杰共谋杀人,构成主犯;许晓栋参与杀人案2起致死2人,强奸1起,抢劫1起,在杀人过程中具体持刀杀人,属主犯;侯志刚参与杀人案1起致死1人,强奸1起,抢劫1起,属从犯;陈根远参与杀人1起,在杀人过程中,参与殴打控制被害人,掩埋尸体,但没有具体持刀杀人,属从犯。 法院认为李元杰、彭刚、姚文坤、张天磊、许晓栋、马斌、侯志刚目无国法,大肆进行杀人、强奸、抢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应数罪并罚;张皓、王明、陈根远、吴国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手段凶残,社会危害极大;邓峰、徐景、沈辉、李成彧、李蕾抢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汪玉彬、李社安明知李元杰是进行犯罪活动还为其提供资金、住所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颜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张皓犯有故意杀人、强奸、窝藏、包庇罪,法院只认定其犯有故意杀人罪。此案因牵涉到个人隐私和其他方面的原因,法院在2003年2月18日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李元杰犯罪团伙黑色档案 法庭审理查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确认李元杰等19名被告涉及下列犯罪: 一、为报私仇,奸杀一女。2001年10月上旬,被告人李元杰、姚文坤及张仲田等人酒后与被害人张某发生矛盾,张向110报警。李元杰为此怀恨在心,告诉其同伙马斌、颜涛等人,要寻找张某报复。同年10月14日19时许,颜涛在兰州市城关区西关什字夜市发现了张某,即打电话告诉马斌,马又打电话报告了李元杰。李元杰便纠集彭刚、姚文坤、张天磊、许晓栋、侯志刚、马斌及张仲田从兰州市城关区VJ迪厅跑步赶到西关什字夜市。在颜涛指认下,李元杰、彭刚、姚文坤等人强行将张某拉上出租车。在姚文坤引领下,他们分乘两辆出租车到兰州市七里河区崔家崖乡裤衩子地一看果园的土房内,搜去被害人的现金50元,小灵通手机一部。张天磊对被害人口淫,其余7人将被害人轮奸。尔后,李元杰、姚文坤、彭刚等将张某强行带到附近一山洞,李元杰不顾被告人马斌、侯志刚、张天磊、许晓栋劝阻及被害人的哀求,让每人用水泥棒击打张的头部后,将张埋在山洞里。经法医检验:张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二、发泄私欲,再害一命。2001年9月7日17时许,李元杰、彭刚、姚文坤及张仲田等在兰州市安宁区崔家庄彭刚之父彭维福租住的房内喝酒过程中,李元杰打电话叫来被害人杨某。到23时许,李元杰将杨某叫到另一房间要求发生性关系,被杨拒绝,李元杰便指使彭刚、姚文坤强行脱掉杨的衣裤,李将杨强奸。李元杰的女友被告人张皓到来后,怀疑李与杨发生了性关系而与李元杰吵闹时,李元杰在院子里向张皓提出杀了杨某,以证明其与杨没有瓜葛,张皓表示同意。李元杰回到房内,指使彭、姚、张、王将杨某轮奸后,又让张、王、姚在院子房后挖坑,李从杨皮包里搜出现金50元。坑挖好后,李、彭、姚将杨某拖入坑内,姚文坤、李元杰先后持军刺在杨某胸部连捅数下,彭刚持锄头在杨某身上猛砸数下,砸倒后,李元杰等将杨某掩埋。 三、寻衅报复,杀人匿尸。2001年5月27日上午,被告人王明在VJ迪厅发现与其有经济纠纷的刘青江,即与吴国华、陈根远等人对刘青江殴打、控制。王明让他人告知李元杰,李闻讯赶到迪厅,纠集彭刚、王明、许晓栋、吴国华、陈根远及张促田等人携带军刺、砍刀、钢管等凶器挟持刘青江到兰州市七里河区兰石家属院一平房内取钱未果。李元杰即产生杀害刘青江的恶念,遂将刘青江挟持到兰州市城关区白塔山后山一山洞。李元杰、彭刚持军刺在刘青江胸、腹部连刺数下,被告人许晓栋、吴国华及张仲田持砍刀在刘青江身上乱砍,致刘当场死亡。随后,由吴国华、陈根远、王明等人将刘青江尸体用土块掩埋,将刘的衣服烧毁。 四、预谋踩点,入室抢劫。2001年9月21日凌晨3时许,李元杰、彭刚、姚文坤伙同张仲田经预谋踩点后,窜至兰州市七里河区安西路某楼门口,持刀守候,将返回住处的被害人王某、尹某劫持后,搜出房门钥匙,开门入室。将王、尹二人轮奸,抢劫王某现金1800元,以及手机、收录机、CD碟片等物。在抢劫过程中,李元杰将王某大腿划伤。 五、引诱抢劫,致人失踪。2000年7月8日凌晨1时许,李元杰、张天磊、徐景、邓峰、沈辉、李成彧、李蕾在VJ迪厅饮酒时,见被害人张某一人饮酒,李元杰即产生将张某带到黄河边抢劫的恶念。随后,李元杰等人将张某骗到中山桥北端东侧的黄河边,李元杰、邓峰对被害人拳打脚踢,李对张某搜身抢劫磁带两盒、存折一个、学生证一个和20多元现金。李元杰怀疑张某在内裤中还藏有钱财,又威胁、殴打被害人脱光衣服。张某在边脱衣服边后退时,掉进黄河。沈辉、李成彧见状,叫来游艇抢救时,因天黑,未能救出被害人,致张某至今下落不明。 六、胆大妄为,协助歹徒。2002年1月,被告人汪玉彬知道公安机关正在抓捕其外甥李元杰,便赶到甘谷县将李元杰安排到其亲戚家躲藏。同年2月26日,汪玉彬应李元杰要求,赶到天水市火车站,交给李元杰3000元现金,以资助其外逃。 七、目无国法,窝藏罪犯。2001年6月至2002年1月,被告人李社安在其经营的VJ迪厅聘用李元杰为迪厅工作人员,通过李元杰又认识了彭刚、姚文坤、许晓栋等人。2001年11月,李社安从他人处得知李元杰、彭刚、姚文坤、许晓栋等人的杀人事实后,仍将迪厅供李、彭、姚、许等人住宿休息,窝藏凶器。 本报记者 廖 明 郝冬白 李元杰,男,汉族,21岁,甘肃省甘谷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彭刚,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8日,兰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姚文坤,男,汉族,生于1980年6月25日,兰州市人,农民。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张皓,女,锡伯族,生于1978年2月17日,山东省长清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兰州市安宁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国华,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30日,甘肃省武威市人,系七里河区保安公司保安员。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明,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县人。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天磊,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14日,山西省太原市人,系兰州东方技术专修学院学生。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许晓栋,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6日,河南省温县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马斌,男,回族,生于1984年12月16日,甘肃省靖远县人。判处有期徒刑20年。 侯志刚,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30日,广东省恩平市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根远,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16日,陕西省泾阳县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颜涛,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10日,兰州市人,农民。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邓峰,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25日,兰州市人。判处有期徒刑8年。 徐景,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28日,山东省腾县人。判处有期徒刑7年。 沈辉,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28日,上海市川沙县人。判处有期徒刑4年。 李成彧,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25日,河南上蔡县人。判处有期徒刑4年。 李蕾,女,汉族,生于1982年5月3日,兰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兰州市西固区。判处有期徒刑3年。 汪玉彬,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7日,系甘肃省外贸地毯厂工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社安,男,汉族,生于1959年12月17日,河南省偃师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系兰州市城关区 VJ迪厅经理。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本报记者 郝冬白 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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