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42万贿赂换来8年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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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7日02:39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驻抚顺记者 李凭)4月16日,记者在抚顺县人民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抚顺县原房产局局长陈岩收受贿赂一案,于近日经抚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1994年8月至2002年3月,被告人陈岩在担任抚顺县房产经营总公司经理、抚顺县房产局局长职务期间,借助他人向县房产局下属的房管所售煤之机,两次收受他人贿赂款7万元; 被告人陈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陈岩在被有关组织教育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退回全部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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