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当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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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7日11:32 法制日报 | ||
董洪范 在第十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上,妇联界66位委员提出一份议案,建议修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行男女公务员同龄退休。 1993年,我国人事制度改革,出台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1992年2月,我国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同年9月,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规定“女县(处)级干部可工作到60周岁退休”。然而,条例的发布却是已有改革的一种倒退。 女性提前退休,违背男女平等原则。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等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条例规定女性提前退休,人为地使宪法的这一规定走了形,使男女平等原则受到冲击,有性别歧视之嫌。 女性提前退休,违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条例规定不同年龄退休,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按照条例规定女大学生、研究生55周岁要退休,而男子即或是中专生、大专生也能工作到60周岁,这是不平等的。抛开具体国情、教育程度、能力差别等搞一刀切的规定,既不科学又不合法。 条例当改,越快越好。 (作者系前全国第五届妇联执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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