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拟增加“地名有偿使用”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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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7日12:55 齐鲁晚报 | ||
本报4月16日讯(记者 张刚 实习生 何庆)地名是“外地人的眼,本地人的脸”为作大“经营城市”文章,济南市将修改《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新增“有偿使用地名”等条例,调动企业参与城市建设,打破依靠政府投资搞城建的局面。 今天,济南市民政局冯兆荣副局长告诉记者,济南市1998年颁布实施的《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涉及到地名使用权的有偿转让等问题,不少企业欲依靠市场手段介入地名有偿使用,但因缺乏这方面的法律依据,主管部门及企业都深感不便。 2000年8月,槐荫广场在全市尝试有偿转让冠名权,就因缺乏相关法规而导致转让事宜中途流产。冯兆荣副局长说,这是因为当时各有关部门思想解放不够,没有认识到、也不知如何做好经营城市这篇文章。 外地人靠地名标牌认识这个城市,良好的地名标牌也展示着一个城市的经营水平。据冯兆荣副局长介绍,目前济南市地名命名及管理都相对滞后,地名及其标牌管理全靠政府投资,与大连、青岛等城市的市场化经营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据了解,为解决这种滞后现状,民政局目前正在减化地名行政审批程序,建立地名登记制度,一些地名可以不通过行政审批,直接办理地名发布公告。在正在修改的《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中,增加“地名有偿使用”内容,以实现地名管理融资手段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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