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对哈市人大修改条例的审查修改意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7日15:50 黑龙江日报 |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 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的审查修改意见 一、《条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专项资金,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一)青年科学研究资金;(二)培养学科后备带头人资金;(三)留学回国人员科学研究资金;(四)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补助金;(五)其他需要设立的科学技术专项资金。” 二、《条例》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从农业发展资金中提取百分之五以上的经费,专门用于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推广工作。”
订新闻冲浪 关注重大事件 新浪万千新闻任你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