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必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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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7日17:32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柳悦通讯员晁振源)昨天,本市一家食品厂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监督下,纠正了未按规定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3名员工拿到了补发工资,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指出,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不管其是否处于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见习期,用人单位都应依法支付其不低于本市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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