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张家口卷烟厂厂长贪污受贿九百多万被判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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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7日21:48 新华网 | ||
新华网石家庄4月17日电(丁力辛 吕国庆)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7日原张家口卷烟厂厂长、张家口烟草公司经理李国庭贪污、受贿一案依法开庭宣判,李国庭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李国庭自1981年6月任张家口卷烟厂厂长,1984年7月任张家口烟草公司经理,1997年12月退休。1999年5月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逮捕。2001年7月17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向石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李国庭任张家口卷烟厂厂长、张家口烟草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为闫满常、王卫国、刘艳辉(均已另案处理)非法经营卷烟批发业务提供方便,并于1992年12月至1997年3月间向闫满常索要贿赂款37万美元和195.3811万元人民币,于1993年2月向刘艳辉索要贿赂款10万美元,于1993年5、6月至11月先后向王卫国索要贿赂款188万元人民币,受贿总金额计748.2573万元人民币。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认定:1997年5月至12月间,李国庭指使张家口卷烟厂劳动服务公司将公款199.5万元人民币汇到韩言信的北京信智商贸有限公司,韩言信按李国庭的要求又将此款汇至黄莉的深圳达恒(香港)投资公司。在黄莉收到此款后,李国庭让黄莉为其保管此款。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国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属特别巨大。李国庭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李国庭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鉴于其归案后能主动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索贿犯罪事实,并能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追回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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