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宣传员追讨“荣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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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8日11:55 南方都市报 | ||
受聘宣传员追讨“荣誉权”自认为全年发稿200余篇未获得应得荣誉,法院判其败诉 本报讯(记者唐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宗关于荣誉权的官司,打工仔明哲输了官司。法院审理认为, 明哲没有实际获得该项荣誉,所以不能成为荣誉权的主体。 事件起因发稿200篇却与奖无缘1998年5月20日,明哲受聘于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龙 庭审交锋是侵权还是单位内部事务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明哲对自己主张的侵权事实,因未提供何时、经何机关 批准,取得何荣誉的证据加以证实,故不予采信,其请求无理,不予支持。至于明哲请求2000元奖金一节,属于劳动争议 纠纷,按照“先裁后审”的原则,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明哲可向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显然案件一审的结果并 不能让明哲满意,他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要求追加出纳吕某和深圳市交警局为第三人。明哲认为,吕某当年 并没有从事宣传工作,而是从事出纳工作,也不见一篇稿件发表,也根本就不属于报立宣传三等功应考虑的对象。而自己是1999 年度全市交警系统发表的宣传稿件数最多宣传员、通讯员,完全满足报立宣传三等功的条件,并且是龙岗大队唯一满足报立宣 传三等功条件的人员。 二审判决获得荣誉才拥有荣誉权在庭审中,龙岗大队的代理律师辩称,关于是否给明哲报请三等功是一个行政单位内 部的管理问题,大队绝非只因为明哲是临时招聘员工,就作出不予立功的决定。深圳中院二审判决依然驳回明哲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荣誉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也不是每一个民事主体都可以取得的必然权利。明哲只有实际获得某项荣誉,才 能成为荣誉权的主体。也即是说,荣誉权的获得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明哲的突出贡献或突出表现,二是有关组织的承 认并予以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本案上诉人明哲未取得宣传三等功这一荣誉,未享有该荣誉权,不存在侵害该荣誉权的前提条 件。明哲要求追加第三人的主张,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且其追加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为第三人的主张不能支持。 -名词解释荣誉是指特定的公民、法人从特定组织依法获得的积极评价,它是由社会、国家通过特定的机关或组织给 予公民、法人的一种特殊的美名或称号。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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