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宁强调:要严防企业借破产逃废债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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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8日13:14 扬子晚报 | ||
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来宁出席全国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他强调,破产清偿率不高是企 业破产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除了破产企业原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资产大量流失;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来源单一,使 得可供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所剩无几等客观原因外,当前最为突出的人为原因是恶意逃废债务的“两逃”现象。何谓“两逃” ,李国光解释说,一是不少企业借改制破产之机,行逃废银行债务之实;二是破产企业以“资产重组”为名,行“大船搁浅, 舢板逃生”之实,将大量债务和不良资产保留在原 李国光说,“两逃”中“逃废银行债务”的危害性最为严重,这一毒瘤不摘除,将继续造成巨额不良贷款的堆积,而 金融机构多年来形成的巨额不良资产正是影响我国金融安全的一大隐患。按照国际通行的五级分类法,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不良 资产率已经达到25%左右,其中,实际已形成的损失占相当的比例。李国光说,我国信托业在过去的20年来的发展过程中 积存了诸多问题,不少信托投资公司高息揽存、违规拆借、盲目投资、乱办金融业务、扰乱金融秩序,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 甚至出现严重的支付危机。随着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关闭破产,中国人民银行加大了对信托业的管理力度,并将关闭、合 并若干信托投资公司,其中一些被关闭的信托投资公司将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此外,随着银行体制改革的进程,越来越多 的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应运而生,其中个别商业银行由于内部管理混乱、负责人渎职犯罪、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大量呆坏账, 现金流链条断裂,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也可能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要依法保护银行及信托业在破 产企业中的债权,最大可能地保护债权人的破产财产清偿率。 李国光说,债权人呆坏账的核销需要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但有些地方政府对法院审判干预较多,批条子、打招呼,“ 条子干扰司法”,部分法院迁就地方和部门利益,违反法定破产程序,随意制作法律文书,唯命是从,丧失独立审判的原则, 客观上帮助搞假破产,逃废债务。 如何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李国光说,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从破产案件受理后到清算组成立期间, 以及在破产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诉讼活动等事宜均无专门组织负责。目前状况下,建立企业监管组十分必要,它能 够发挥保护企业资产、安抚企业职工、保卫企业安全的功能。一旦发现破产企业清算期间,转移、隐匿破产企业财产的,企业 监管组可以及时制止;对构成妨碍清算犯罪嫌疑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立案侦查。 李国光还建议法院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以保留清算组或部分清算组工作人员,继续追收破产企业的债权,对债权人 进行追加分配;同时在政策适用上严禁非计划内破产企业套用或变相套用计划内破产的政策,保证破产财产最大限度地用于清 偿债权。本报记者沈峥嵘(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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