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法院昨判决一起侵害他人名誉权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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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8日16:52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马志国)只因生意上的纠纷,一对夫妇竟几次谩骂侮辱他人,致使他人心脏病突发。这对夫妇没想到,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昨天,南开区人民法院以侵害他人名誉权为由,判处这对夫妇赔偿他人精神抚慰金、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本是邻居的张某夫妇和刘某夫妇,曾经有过生意上的不愉快。2002年9月18日晚上10点 公安机关曾因此对张某处以治安拘留7天,对张某的妻子处罚款50元。但刘某夫妇对张某夫妇接二连三的公然谩骂和侮辱,心有不平,遂起诉要求赔偿。在举证得力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张某夫妇的行为对刘某夫妇构成了侵权。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品德、声誉、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任何人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名誉,而张某夫妇的行为却足以致使刘某夫妇的公众评价及名誉受到贬损,并且主观上有恶意。由此法院判处张某夫妇对刘某夫妇作出赔偿,并责令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等也判由张某夫妇负担。 此案审结之后,法官提出,每位公民都具有“名誉权”,这一点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而一旦忽略了对他人名誉权的尊重,不计后果地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图一时之快,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公民的名誉权依法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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