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物业、业主、媒体四方共商物业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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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8日17:07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 本报连日来有关物业收费问题的连续报道引起了相关各方的重视,昨日,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牵头组织了省市物价部门、市房管部门、榕城几大物业管理公司以及部分业主、媒体参加的福州市物业收费座谈会,就目前福州物业收取的装修押金、水电公摊费、楼道粉刷费以及水周转金等市民普遍关心的话题进行了广泛探讨。 物业公司: 尽量跟业主多沟通 与会的物业公司代表认为,本报这几天对物业收费问题的连续报道,做得很客观。他们也就收取装修押金、水电公摊费、楼道粉刷费以及水周转金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融侨物业的商宪平总经理认为,根据国家建设部去年5月1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物业可收装修押金,维护小区的一草一木,使小区物业保值和增值,但这笔费用只是起约束的作用,如果小区业主能按小区的有关规定装修,装修完经验收合格后,这笔费用就能全部退回。如果业主不愿交,可以不交,但必须有承诺书,保证按规定施工。因为物业没有执法权,只能采取这些约束办法,否则对于一些不自觉的业主来说,实在是没有办法。 对于水电公摊费、楼道粉刷费以及水周转金等收取问题,泰禾物业的方总认为,关键在于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是建立在与业主的广泛协商、沟通上面,不能总是首先想到自己的利益,而应该尽量地跟业主对话,目的是做到怎么维护公众的利益问题。 业主: 不合理的一分钱也不能收 福州天元花园业主高先生:物业公司适当收取一些装修押金是合理的,现在靠承诺很难约束一些小区业主的不规范装修行为,但应征得业主的同意。对于周转金问题,可以交但要有个度。至于公摊水电费的收取,这笔钱实际上已经含在每个月的收费标准里了,物业公司就不能再收了。 市房管局: 收费不能违反消费者意愿 福州市房管局物业处副处长、市物业协会负责人陈鹏霄:现在居民对物业的服务已经开始接受,但对物业管理的收费问题很多还没有接受,旧的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已摆上了议程,下阶段福州市将准备搞物业立法听证,就当前大家普遍关心的物业收费问题,广泛地听取社会意见。 市物价局: 明令禁止的就是不得收 福州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处陈标:根据省市物价房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装修押金从去年6月份起就不能收,维修基金建设部有规定要收可以,但必须在购房时就要约定好;而水电分摊物价部门已经规定得很明确了,即多层住宅按面积收费的不能收,此外水周转金也不能收,电周转金已装一户一表的小区不能收,今后物价部门下一步不仅要规范物业收费,同时还要规范开发商的一些收费行为。 (本报记者 林银来/姚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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