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5月1日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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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8日18:41 人民网 | ||
人民网西宁4月18日电 记者梁等培报道:今天,记者了解到,青海省公安厅按照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青海省统计局2002年社会经济统计资料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新制定的《青海省200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将在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为了确保与统计部门指标的一致性,且充分考虑青海省“农牧民生活费支出”指标的 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海东地区、海南、海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150元;西宁市、海西州居住的每人每月160元;玉树、果洛、黄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170元。居住农牧区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扣减20元。居住青海省外的,按西宁市标准执行。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按照青海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丧葬费:每人1200元。 农牧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农牧民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核定为1710.80元。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各行业人员年均劳动报酬农、林、牧、渔业每人每月865.42元;采掘业每人每月1270.33元;制造业每人每月893.08元;电力、煤气及水生产制造业每人每月1632.75元;建筑业每人每月812.16元;地质勘探水利管理业每人每月1761.5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每人每月1482.17元;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馆业每人每月684.17元;金融保险业每人每月1244.08元;房地产业每人每月925.58元;社会服务业每人每月795.42元;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每人每月1339.25元;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每人每月1328.25元;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每人每月1460.25元;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团体每人每月1314.17元;其它行业每人每月1074.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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