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肺炎”隔离不是歧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9日04:50 北京青年报 | |||
眼下,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采取严密措施,重点预防非典型肺炎的传入传播。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对患者或疑似患者以及与他们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实行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或隔离家居治理,以此切断“非典”的传染源,防止其进一步扩大传播。本报今天报道了中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以及美国纽约、新加坡、澳大利亚、挪威等地强制隔离“非典”的种种举措,足见世人对“非典”的高度警惕。 在不少人的意识中,“隔离”是一个带有强烈倾向性的词汇,它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历史上的种姓隔离、种族隔离以及其他形式的人群隔离制度。在推行人群隔离制度的地方,被隔离者处于被社会歧视、虐待乃至遗弃的悲惨境地,一部人类文明史,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拆除隔离的栅栏、让被隔离者回归尊严的历史。因此,现在我们在防治“非典”过程中采取隔离措施,就面临一个很实际的问题:这样做是不是对被隔离者的一种歧视? 1989年2月21日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传染病防治法》没有列举非典型肺炎(其中“甲类传染病”只列举了鼠疫和霍乱两种),但明确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此次中央和地方对“非典”的防治工作,包括隔离治疗措施,正是比照了《传染病防治法》中对“甲类传染病”设定的标准,力求通过法律的形式贯彻一种非歧视原则。 同时,从社会的或道德的角度分析,今天的“非典”隔离与历史上的人群隔离制度也存在着重大区别。无论是印度的种姓隔离,还是北美对印第安人实行的种族隔离,都是占主导地位的人群为了巩固权力,保证既得利益不受“侵犯”,而对边缘人群采取的特殊控制手段。与此相反,“非典”隔离既是为了防止“非典”的持续传播,是为了将健康人群隔离在传染病的危险之外,也是为了给“非典”患者提供更安全、更有利的治疗环境,是为了将患者隔离在更大的危险之外。在“非典”隔离的问题上,患者是被隔离者,健康人群其实也是被隔离者,大家都面临着同样性质的危险,大家的利益不但没有出现严重分化,反而实现了高度统一。 “非典”隔离不是歧视,也就不会引发敌意与恐慌。北京市民杨先生的女儿感染了“非典”,作为密切接触者,杨先生主动向单位和街道提出了隔离要求。他说,“每一个与患者密切接触的市民都应主动隔离,不到处乱跑,这样可以避免更多的人感染。这是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表现,也是文明的标志。”希望更多的人们都能像杨先生那样,树立科学的健康意识,采取积极的隔离行动,为防治“非典”贡献自己的一份责任。 本报评论员潘洪其
订新闻冲浪 关注重大事件 新浪万千新闻任你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