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铜锣湾抢劫钻石案在广东茂名市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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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9日09:1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茂名四月十八日电(杨创显)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董敏芝、杨平等在香港铜锣湾抢劫钻石一案,今日在广东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主犯董敏芝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到十五年。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时许,香港EMA珠宝公司的职员苏应贤和AVI(以色列人),在铜锣湾波斯富街被 上述案犯抢去价值港币三百多万元的钻石和其它物品,经广东警方和 被告人董敏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辩护律师称本案不适用内地刑法。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同时第二款规定, 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本案是中国领域内跨越两个法律区域的犯罪,犯 罪的预备行为及藏匿、销赃行为发生在内地,犯罪的部分预备行为、实施行为及结果发生在香港,上述犯罪行为及结果共同构 成了本案完整的抢劫犯罪。香港地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内地的深圳市、茂名市、上海市也是本案的犯罪行为地,上述三 个内地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 根据法院今日的宣判,主犯董敏芝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杨平有 期徒刑十五年,夺剥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朱家和、邓世麟、麦焯雄、梁波有期徒刑十年 到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到五十万元。 本案宣判后,上述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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