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明确界定 薪水太低视同失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9日14:56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4月19日电据信息时报报道,昨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出消息,指出该厅日前发出的“关于落实再 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了明确界定。 该函指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作为各级政府就业工作的考核指标,主要反映辖区内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 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情况。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 对于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按规定对其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待 遇作相应处理。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虽从事有收入劳动,但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视为不充分就业。 对不充分就业人员,可暂不停发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同时也不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人数。 该函还明确指出:从今年起,不再将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作为再就业工作的考核指标。同时,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率”作为就业工作的参考指标,指标中所列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其计算公式为:下 岗失业人员年再就业率=全年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数/年初下岗失业人员数+年内新增下岗失业人员数×100%。 名词解释 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 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 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李太燕张祥)
订新闻冲浪 关注重大事件 新浪万千新闻任你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