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为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出台六大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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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9日16:15 人民网 | ||
人民网福州4月19日电 记者赵鹏报道:日前,福建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决定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该《意见》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转制单位原行政经费保留三年不变,可以逐年或一次拨付,作为企业的启动资金。农技推广单位转制为龙头企业,继续承担技术推广服务和咨询服务职能的,原有经费拨付到期后,政府可视情再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与此同时,福建省还正式出台6项政策,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尽快壮大。 根据《意见》这6项政策分别为: 1、今年起,福建将从省财政支农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4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从多种经营资金中每年安排50%以上支持基地建设、市场建设和生产加工项目。省计委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企业的预算内基建投资,要重点投向贷款贴息、科研推广、良种繁育、市场设施、农产品检验检测及与产业化经营配套的基础设施等;省级预算内水利专项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优先投向与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相配套的水利工程建设、节水灌溉、标准农田建设等。省农业良种工程、农业技术推广、科技三项经费、“星火计划”及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资金,都要优先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科技项目。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省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 2、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农业技术转让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以及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新建的各种农产品专业市尝集贸市场免收三年市场管理费。 3、对实力强、资信好、效益佳的龙头企业,金融部门要做好统一公开授信工作,按照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农业银行每年从信贷总规模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抵(质)押贷款,有关部门要做好权证确认和相关服务工作。抵(质)押登记部门要尽量给予优惠和便利。对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金融部门可凭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行出具的贸易项下信用证优先放贷。对农产品出口退税未能及时到位的,出口企业可以向有关开户银行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70%以上要投向农业及相应行业。 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的非农用地,凡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则的,只要选址合理,可以依法及时调整;指标不足的,可以申请追加,由所在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调剂解决;设区市用地指标不足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调剂解决。凡使用集体土地的龙头企业,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在征得集体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可由市、县政府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土地供应审批权限,将该集体土地直接转为国有,并予以出让。现用地属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可以转为国有工业用地,免交新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龙头企业新办畜禽养殖尝水产养殖场,用地未固化的,视同农业用地。 5、对重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种养大户生产用电价格,按所在县(市、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给予优惠。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贸委、农业部门研究制订。 6、龙头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农产品,按国家现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执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口种子、种畜、种苗和加工生产设备等,海关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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