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改革建设项目验收办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0日03:07 中国青年报 | ||
没有群众意见官员不得盖章 本报北京4月19日电(记者刘世昕)建设项目能不能过环保关,不再由环保部门一家说了算。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环保部门在验收建设项目时要进行公示,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 环保总局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中,承担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应主动征求当地公众的意见,并在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中汇总、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在提交审核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相应的公示材料。 符合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条件的建设项目名单,应在办理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文件前,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上公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材料,应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和国家环保总局评估中心网站上公布。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可视情况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 公示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应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前进行,其内容主要是项目基本情况、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和验收监测结果3个方面。 通知要求,公示应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前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在7天的公示期间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一经查实,将作为环保部门验收审批的依据。
订新闻冲浪 关注重大事件 新浪万千新闻任你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