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保障个人隐私 违法搜集个人资料者判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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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0日09:15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台湾“法务部”最近完成“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草案初稿,草案将公务或非公务机关违法搜集使用个人资料的赔偿上限,由新台币二千万元提高到五千万元;因此遭到财产损害时,受害人不须提出损害证明即可请求赔偿,对保障民众的隐私权迈进一大步。 按照该修正草案规定,像手机从业者、金融征信中心等将个人资料外泄的不法情形, 此法本次修正,是该法立法以来的最大幅度。未来适用该法的行业,将不限于现行法定的公务机关及征信业等八大行业,而包括所有以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的行为;只有个人单纯为自己或家庭的活动(例如亲友间互通友人的联络资料)不受法律的规范。个资法增修草案重点包括如下: ※除依法搜集等例外情形外,向当事人搜集资料,应明确告知搜集的目的、利用方式等;如要向第三人间接搜集当事人资料,原则上须告知当事人资料的来源及搜集目的、利用方式;违反者,先由主管机关限期改正,未改正时可依次处罚行为人及公司负责人新台币一万至五万元罚款。举例来说,王小姐收到甲百货公司周年庆的通知,但王小姐并非该公司客户,即可要求主管机关命令甲公司说明如何取得她的资料,甲公司也不能再使用王小姐的资料,否则会受罚,王小姐还可向违法提供甲公司资料的人请求损害赔偿。 ※增订不得搜集敏感资料的原则规定,违者可处以新台币二万至十万元罚款。敏感资料指的是有关犯罪前科、健康、医疗、基因等个人资料。 ※增订对儿童资料的特别保护规定:非公务机关以订契约或书面同意方式对未满十二岁的儿童搜集儿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个人资料时,应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违者可处行为人及公司负责人新台币二万至十万元罚款,未在限期内改正,可依次处罚。 草案另增订成立保护个人资料的公益法人组织的依据,如消费者协会可接受个人资料遭侵害民众的委任,为其主张查询、更正资料的权利或提起求偿诉讼,为鼓动民众集体行使权利,该基金会受理二十人以上委任打民事官司时,一审免却裁判费,二审诉讼金额超过新台币六十万元部分也免缴。 为保障资料的正确性,意图为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而干扰、删除、变更个人资料者,刑期由现行三年以下徒刑提高到五年;另公务员(如监理、户政、警察)违反规定搜集使用个人资料,也增订新台币二万至十万元罚金规定。(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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