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不充分就业者体现社会公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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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0日11:18 南方都市报 | ||
-视点 报载,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出“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以及“就业”与“失业”的一般概念进行了界定。其中明确规定“薪水太低也视同失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 业人员,虽从事有收入劳动但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视为不充分就业。对不充分就业人员,可暂不停发 在统计体系尚没有调整之前,不充分就业群体到底应该纳入哪一个群体,并不仅仅关系到统计方法是否科学,更重要 的,它还攸关劳动者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障。一方面,为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各级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再就业措施 ,像政府出面为失业人员“买岗”等等,有的还制定了相应优惠政策,如广州市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持有此证的下岗失 业人员可以享受包括税费减免、贷款担保、社保岗位补贴等一系列再就业扶持政策。显然,将不充分就业者纳入哪一个群体, 无疑就关系到他们是否能享受到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将逐步由国家 “包办”转入社会化保险体系的保障之中,这就是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来实现其基本生活保障。那么怎样 区分不充分就业者的就业状况,其实也正关系到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是否最大可能地实现了再就业或提高了就业率,是 用于考量各级政府政绩的因素之一。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功利的原因将不充分就业者视为充分就业的现象,值得我们警惕。从这 一点来说,广东省对不充分就业现象的正视,并规定对他们“可暂不停发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也不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 人数”,不仅是对这一群体正当权利的维护和尊重,也表明了政府的一种务实的态度。另外,充分考虑不充分就业群体的利益 ,对于那些在艰难环境中自谋生活、努力工作、怀有希望的人群来说,也是一种极大的鼓励与支持。在就业形势相对严峻的情 形之下,这一点显得更加重要。当然,也不能说,将不充分就业者一概等同于失业者,就万事大吉。就像一概将其视同就业者 一样,同样是回避了不充分就业现象的实际,仍然是一种简单的工作方法。应该看到并理清不充分就业与充分就业、完全失业 的不同之处,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地制定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才能在保障不充分就业者权利的同时,保 证其它群体的利益,进而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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