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关注“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公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4月19日《江南时报》以《中学操场审判未成年抢劫犯》为题,报道了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的
案件。这次“庭审”是在南京市第十八中学的操场上进行的,被告人今年刚满17岁,因对他人实施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零6个月。笔者对法院在中学操场审判未成年人的做法和媒体报道的方式有几点疑问:第一,法院到中学操场、“面对着数 百
名同龄人”公开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合法?本着对未成年人进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
开审理。这一“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公开审理”原则,在先后制定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都
有明确的体现。这里的“一般不公开审理”应该理解为:不公开审理是原则,公开审理是例外。什么情况下可以“例外”,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进行了具体界定: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适当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对这次“公审”,
报道中没有提到是否“经过本院院长批准”,是否“适当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也没有提到,笔者认为,如果超出了法律规定
的范围,这样的“公审”就违背了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宗旨,为其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制造了人为障碍。第二,法院用这种
典型的暴力案件来教育同是未成年人的中学生,能否达到警示和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值得怀疑。从我国目前有统计的未成年人
犯罪资料看,有相当比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从媒体和书本上学来的,属于模仿型犯罪。而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是不得回避任
何细节的。事实上,法院通过法庭调查等环节,将暴力犯罪的各种具体情节“展示”在是非辨别能力还不强的中学生面前,未
必能起到好的效果。第三,媒体在报道时,直接刊出未成年犯罪人的姓名,而没有使用“化名”,涉嫌违法。1991年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
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而1999年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
、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细心人不难看出,后者在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上比前者更前进了一步,即在任何时候此类新闻报道都不得披露未成年犯罪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
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而这篇报道除了“直呼”其名外,其中很多细节都让人很容易地推断出这个未成年人是谁。因此,笔
者认为,这篇报道涉嫌侵权和违法。□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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