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市消费者协会推行“先行赔偿”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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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1日10:51 大众日报 | ||
本报日照讯 为及时解决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消费争议,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和保障企业诚信经营,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日照市工商局、日照市消费者协会在该市大力推行“先行赔偿”制度。 “先行赔偿”即由经营者事先向工商部门缴付一定的保证金,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到工商部门从经营者缴付的保证金中获得 4月6日,日照市工商局岚山分局、岚山办事处消费者协会和该办事处最大的商场——友谊鸿福超市率先签订“先行赔偿”协议,从而拉开了该市推行“先行赔偿”制度的序幕。 该市在推行“先行赔偿”制度的同时,还努力加大宣传引导,积极拓宽维权渠道,全面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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