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六一”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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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2日13:00 新桂网-南国早报 | ||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南宁4月22日讯 (记者钟文昌) 《南宁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昨日公布,6月1日起实施。今后,凡在南宁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经营餐饮、娱乐、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和摩托车维护与保养服务都得过环保关。否则,有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办法》规定,服务业必须遵守9条规定: (1)产生油烟、异味的,必须安装净化设施,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 (2)凡建成区内的各种炉灶,应使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他清洁能源。 (3)超标排放噪声、震动污染的,必须采取降噪防震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4)在人行街道设置空调散热装置的,必须高于路面2米以上,且不得直接吹向他人门窗;在他人门窗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的,须相距3米以上,且不得直接吹向他人门窗。 (5)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6)文化娱乐场所在每天23时后,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其进出场所人员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 (7)经批准的占道经营点不得在23时后发出社会生活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8)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管网的,须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 (9)污水直接排入周围水体的,应配备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办法》规定,居住区、住宅楼内及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文教科研等特殊区域不得设立排放超标噪声、震动污染和恶臭或损害人体健康的异味的个体工商户和服务企业。凡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的服务业项目的建设,必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否则,工商、市政等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和占道经营许可证审批手续。 服务业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竣工使用前须经环保部门验收。 责编:覃雄 车伟强(见习)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作者:钟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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