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个综合性职工权益保障法规5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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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2日13:47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 何超全)职工维权有了新武器:我国首个综合性职工权益保障法规——《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将从5月1日起施行。 市劳动监察人士昨日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该条例最大的特点是,对用人单位的任何违规行为,都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扣留证件罚500元 对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或者档案资料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公安机关强制退还,并每扣留一个证件或一份档案处罚500元。 不签合同罚500元 用人单位不与职工订立、故意拖延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聘用)合同到期后延续劳动关系而不及时续订合同,而且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在30日内不改正的,按未订立或未续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人数,以每人500元计算,对用人单位进行罚款。 解除合同有要求 用人单位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或将职工的档案等相关资料分送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违反者将按未出具证明或者未送达相关资料的职工人数,以每人500元计算对用人单位进行罚款。 拖欠工资扣主管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及拒不支付后者,拒不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并向职工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工资、经济补偿金总额一至三倍的赔偿金;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必须免费培训职工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提取、使用职工培训费,不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且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上述常见的行为外,该条例还在职工民主权利、侵犯职工人身权利及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等方面,都有细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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