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3日起对防治非典商品和服务实行最高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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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2日21:1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22日电(记者刘浦泉) 从23日起,北京市将根据《价格法》对部分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实行最高限价,从而抑制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在防治非典期间上涨。 北京市物价局22日发出的《关于对部分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规定,凡在本市销售16层纱布口罩每个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4.00元;活性碳口罩每个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9.80元;过氧乙酸(浓度16%至18%、一元溶液、500毫升)每瓶零售价最高不得超 通知还规定,对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外的抗病毒类和调节免疫功能类化学药品实行限价和提价申报管理。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均应在本单位2003年4月21日的价格水平上保持稳定。产地出厂价格或批发价格提高,本市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如调整零售价格,须向北京市物价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提高零售价格,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零售价格。各单位应将本单位4月21日的实际价格水平、进货票据等留存备查。 此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经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的服务队伍,依照卫生部门规定的消毒规范对社会开展预防性消毒服务,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卫生防疫服务费(含消毒剂)每平方米不得超过1.50元。被列为北京市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药品批发企业,每天上午10时,要将上一天本单位销售量分列前10位的防治非典相关药品及医用耗材的销售量和销售额报送北京市物价局。对医用耗材,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严格管理。 在此之前,北京市物价局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预防非典的“八味方”中药进行了最高限价。饮片每付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9元,代煎剂每付(一天两次量)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12元。 据了解,北京市物价部门将对违反《价格法》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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