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工作染病 厂方应否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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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3日09:45 金羊网-新快报 | ||
若证据确凿工人可获相应赔偿 新快报记者杨莉实习生陈世波 记者昨日在广州铁路医院看到,一名男子神情痛苦地紧盯着一个头发稀疏的女子,寸步不敢离开。该男子告诉记者, 女子是他妻子,由于工厂强制其每天加班工作16小时导致她 病前每天工作16个小时 这对夫妻丈夫姓罗,妻子姓王。罗先生对记者称,他妻子在深圳松岗某生产内衣带的工厂工作,自去年10月开始, 该厂强制要求工人们每天除了完成法定的8小时工作时外,至少加班8小时,有时任务多,还要求加班11个小时以上。从去 年11月12日起,王女士开始出现全身浮肿、腹胀、呕吐等症状。他立即把她送往深圳松岗医院,松岗医院检查不出具体病 因,只好要求他们转往大医院治疗。但他们没有储蓄,厂方又不肯垫付医疗费,他们就一直拖着。直到有一天王女士在家昏倒 后,罗先生才意识到情况的严重性,于是借钱于11月18日把王女士送到广州铁路医院。 不幸的是,今年春节过后,王女士又得了严重的“抑郁症”,整天睡不着觉,吃不下饭,悲观失望,有轻生厌世的倾 向,头发大把大把地脱落。 罗先生说,他先后多次找厂方要求给予医疗费、补助费,但厂方都拒绝了。后来省妇联权益保护部的律师先后两次找 该厂协商调解,厂方才答应先给予王女士一定的医疗费,但具体如何解决要等王女士出院后再处理。罗称,他妻子至今才获得 厂方给的2万元医疗费,而厂方也已停发了她的工资,但医生说要治好她的病至少还需要3万元。 劳累致病难定工伤 就王女士的情况,省妇联权益部的陈律师表示,因为无法直接证明类似王女士这样的打工者致病是因为工厂加班时间 过长、劳动强度过大等原因引起的,给在法律上对伤病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造成了困难。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伤病是由 于加班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造成的,伤者才能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广州市劳动局劳动关系处的负责人表示,因为“劳累过度致伤致病致死”追究法律赔偿,在现行《劳动法》中没有明 确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投诉所在工厂超时加班,劳动部门可以根据法规对工厂进行责罚,但对于劳动者在这方面受到的损害, 因为不好认定伤病等是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劳累过度导致的,还是劳动者自身造成的,法律在这方面的认定和规定还是空白。 律师:厂方应负全责 广信律师事务所的李廉昌律师则认为,王女士所在工厂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保护法,国家规定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不 得超过8小时,禁止每天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若有特殊情况需再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有关部门的审批。另外,劳动者 在工作期间内受伤,应属因工致伤,王女士就是如此,厂方应负完全的责任,若厂方不肯为她出医疗费、补助费,她可向劳动 局提出劳动仲裁,必要时还可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他还说,劳动者在住院期间,厂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扣发拒发她的工资 。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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