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变卦”乘客可获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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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3日12:47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早报讯(记者孟梅实习生杨华) 从今(23)日起,从成都始发乘(川航、东航、南航、海南航、北航、厦门航、深圳航、武汉航等10家航空公司)飞机的旅客若再遇到航班延误、取消之事,可以借全国首个《航空客运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急措施协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据川航相关人士介绍,这项在全国航空领域维权中首开先河的《协定》对解决航 根据《协定》,因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变更、取消或延误,导致旅客不能按时登机的情况发生后,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承运人履行的义务主动负责地采取以下措施: 1、在航班变更、取消或延误被确认20分钟内及时向旅客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尽快安排旅客成行,并免费安排必要的餐食和休息。 2、航空公司未履行第一款规定义务的,虽能使旅客当日成行,但延误超过4小时的,补偿每位旅客不低于人民币100元或提供等值标准的相关服务;次日成行的,补偿每位旅客不低于人民币200元或提供等值标准的相关服务。 3、由于航空公司及其授权代理人超额售票,导致旅客不能按时登机的,航空公司应当尽快安排航班。旅客当天转乘其他航班的,免费提供餐食,并补偿每位旅客不低于实付票价的10%或提供等值标准的相关服务;当天无法安排航班而需要安排后续航班的,免费提供餐食和休息,并补偿每位旅客不低于实付票价的20%或提供等值标准的相关服务。但无收益的机票除外。 4、变更本市始发地或到达机场的,航空公司应及时通知旅客,并负责免费接送或承担合理旅费。 5、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之因和空中管制,造成航班变更、取消或延误的,航空公司应及时通知旅客,尽快安排旅客成行,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休息,费用按现行民用航空法规定解决。 6、托运行李灭失、损坏、错运至第三地的,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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