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发函界定有关人员再就业等规范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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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3日13:44 扬子晚报 | ||
日前,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发出《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具体明确了就业人员、失业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规范标准。 函中明确,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虽从事有收入劳动,但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视为 不充分就业。对不充分就业人员,可暂不停发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 该《函》还明确,净增就业岗位的概念等同新增就业人数,主要反映辖区内实际就业人数的净增长。净增岗位数包括 单位从业人员、私营个体从业人员、社区开发公益岗位和其他灵活形式从业人员三类。要求各级把净增就业岗位年度目标,列 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并向社会公布。(陈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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