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不等于滞纳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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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4日02:49 北京晨报 | ||
小轿车晚缴一个季度罚款50元 缴纳车船使用税必须要在地税部门规定的时间,从今年开始,北京市地税局征收车船使用税的时间由原来的3月份提 前到了1月1日,截止日期为3月10日。由于考虑到车主以往的纳税习惯是在3月,因此今年仍然可以在3月31日前缴税 ,逾期缴税的纳税人必须接受地税部门的罚款。 一辆普通的家用小型客车全年的车船使用税是200元,但4月8日去缴税的朱女士却拿到了一张50元的罚款单。 朱女士认为这个罚款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滞纳金,但根据应缴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2‰的算法,逾期8天的罚款怎 么也到不了50元。 对于这个疑问,北京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希望向车主们澄清一下,罚款并不等于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六十条中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 元以下的罚款。在这个量裁范围内,税务机关有权决定具体罚款数额。目前北京地区的车船使用税逾期罚款数额定为每季度50 元,全年200元。由于地税部门与车管所是联合办公,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会在车辆检测场进行监督,因此拒不缴纳税款及 罚款的车辆将无法通过当年的机动车年检。 至于读者们普遍反映的滞纳金问题,北京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个人缴税的滞纳金比例由5‰下调到2 ‰后,实际的数额往往较小,征收不便,因此地税局并没有向纳税人收取滞纳金。地税局还提醒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有任何 疑问都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实习记者孟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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