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假期溺亡学校不担责法院判决另一名学生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赔偿死者父母9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石磊通讯员徐琳)几名初二学生在考完试的当天前往珠江边玩耍,结果不会游泳的威仔不慎跌入珠江溺
亡。其父母除了将威仔的同学阿深告上法庭外,还要求学校进行赔偿。芳村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阿深负直接责任
,由其监护人进行赔偿, 而该起事件发生在校外,学校无须负责。威仔是广州某中学初二学生,2001年6月29日上午考
完试后,威仔和同学阿深等4人准备放松一下,于是到某公司附近的珠江边游泳,因该公司保安不允许入内,几人又以找住在
厂区内的旧同学阿彬的名义进入公司内。威仔等人找到阿彬后提议到珠江边游泳,由于找不到游泳圈,且威仔不会游泳,到了
江边后,威仔一开始就没下水,在岸边玩耍。后来威仔与阿深追逐打闹,威仔不慎被高出平地少许的岸堤绊倒掉落珠江,最终
溺亡。法院认为,意外发生在放学后,且学校已将放假通知书发给家长,因此无须对学生的意外负责。阿深在江边与威仔追玩
的过程中,用手作推状进行吓唬,是导致威仔在后退过程中不慎坠入江中溺亡的主要原因,因此阿深应负主要责任。由于阿深
是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负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需赔偿威仔父母损失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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