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半年全面征收排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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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5日13:33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从南京市物价部门获悉,根据国家规定,下半年起环保部门将统一征收排污费。 根据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缴纳排污费。排污费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征收,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等。新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巫佳 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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