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4日讯 为了确保非典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做好非典防治工作,控制和消除非典疫情,根据我省目前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局和省物价局5部门今天联合出台了《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对解决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有关问题提出了7点意见。1、各医疗单位必须 妥善安排非典患者的接诊、救治工作,不论患者能否支付医治费用,一律给予接诊和治疗,不得因医疗费用影响救治工作。2、对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患者,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患者救治的医疗费用。3、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岗职工非典患者,到各级政府指定的非典定点治疗医院抢救治疗,发生医疗费用先由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安排的医疗保险费支付,不足部分且个人无力负担的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的《下岗待岗证》记账。4、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非典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无力负担的凭《失业保险手册》记账。5、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中的非典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无力负担的,定点医院凭《低保证》记账。6、对城市流动人口、贫困农民等特殊困难的非典患者,医疗机构也要尽全力给予救治,医疗费用个人无力承担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7、各级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非典名义报销医疗费用,各医疗机构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药价,不得借机变相哄抬药价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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