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烈控辩法官是否有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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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6日11:54 南方都市报 | ||
-“被告自杀法官受审”追踪 激烈控辩法官是否有罪控方:假如莫兆军履行职责仔细审核证据可以洞察被告是被胁迫辩方:莫兆军没有违反职责义 务不应对后来的证据承担错案责任 本报讯(记者赖颢宁)昨天,四会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案进入辩论阶段,控辩双方 庭审焦点 1是否应转入普通程序?控方:莫兆军违反了《广东审判工作规程》第115条的规定:“经询问当事人或被告答辩 后,发现争议较大、案情复杂的,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而莫兆军面对双方在法庭上的激烈争论,却拂袖而去。辩方:案件 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是由立案庭确定的,在审理过程中,莫兆军依据自己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判定,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认为仍然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并无不当。 2法官应不应该报案?控方:张氏一家已提出有受胁迫的情节,如果这一情节得到确认,无疑将会影响民事部分的判 决,而刑事责任的侦查权在公安机关,在此情况下,莫作为法官有义务将情况反映给公安机关,借以查清案件的真相,然后才 能对此案的民事部分作出判决。而这些,知法懂法的莫兆军却无一处置。辩方:张氏一家应该举证证明其主张,因为民事双方 主体是平等的,而法官是中立的,不应该主动介入调查,他已经询问过当事人是否报了警,但回答是没有。而且法院将案件移 交到公安机关要具备相应的条件,起码要能提供相应的线索,否则就容易变成诬告陷害。 3如何解决案件争议?控方:原被告双方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争议,莫兆军本来可以通过严肃认真审核证据,发现案件 中的疑点,从而作出正确的判决,但是由于其玩忽职守行为,没有发现疑点而导致错判。辩方:原被告双方是对被胁迫下签署 的借条存在争议,民事法官要解决争议,只能依靠“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法官不是神仙,不能凭肉眼分辨借条的真 伪;法官不是侦查员,不能通过侦查手段去查明借条签署的背景。 4是否须向领导汇报?控方:庭审结束后,张妙金(自杀夫妇之女———记者注)多次向主管院长反映,主管院长已 明确表示让莫兆军汇报判决情况,然后才发判决书。但莫兆军径自作出错误判决。辩方: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 》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而且根据人民法院审判改革的要求,独任审判的审判员有权直接签发 判决书,并不需要有关领导审批。有无将审判情况向领导汇报不是必经的法律程序,不能以此认为莫兆军违反职责义务。 5自杀是否与判案有关?控方:张坤石老夫妇的死和莫兆军的草率判案有因果关系。由于莫兆军的极端不负责任,作 出张氏败诉的错误判决,导致张氏对该案错误判决感到绝望双双服毒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辩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 讼规则,不管是采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张氏的败诉是必然的。而他们放弃了上诉、申诉或提请检察院抗诉的法律权 利,而选择了极端的自杀行为,这只能说明他们法律意识淡薄。任何一个法官都不可能预见当事人自杀结果的发生,这个悲剧 与莫兆军判案无必然因果关系。假如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都采取极端行动,而这些都认定是法官玩忽职守的结果,那么就没 人敢当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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