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败诉法院门口自杀 法官涉嫌玩忽职守受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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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7日12:56 扬子晚报 | ||
2001年9月27日上午9时,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宗民事欠款纠纷案,莫兆军担任审判员。案件的 原告叫李兆兴,他起诉称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张妙金因购房资金不足,向其借款1万元,要求法院判令4名被告迅速偿 还借款及应付利息。他提交了一张签有4名被告名字的借条作为证据。借条与其起诉的内容一致。 4被告人一再辩称借款之事莫须有,并且提出借条是在冯志雄用刀胁迫之下才抄写并 庭审中,双方对借条的来源各执一词,原告说是对方自愿填写合法有效,被告说借条是受暴力威胁才写的违法无效。 于是法官莫兆军询问被告有否报警,他们答复没有,至于当时是否受胁迫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过了两个多星期,莫兆军对该 案作出一审判决。他在判决书中写明:原告所诉被告欠其借款1万元,有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据证实。而被告的辩解理由因未向 公安机关报案,且庭审时未提供证据证实,经查亦无法认定。最后,莫兆军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决被告张坤石、 陆群芳、张小娇在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李兆兴借款1万元并计付利息,张妙金不负还款责任。这时,一件令人意想不到 的事情发生了。2001年11月14日中午,张坤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正门外的围墙边喝农药自杀身亡。 事发第二天,四会市公安局立即传唤了冯志雄和李兆兴。2001年11月18日,冯志雄供述承认是自己和李兆兴 胁迫张小娇及其父母3人写下借条。这已涉及刑事犯罪。四会市检察院对冯志雄、李兆兴两人提起了公诉。2002年9月, 四会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查明:2001年4月26日下午,冯志雄强行抢去张小娇的手袋,内有张妙金与陈超 新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此后,冯志雄找到李兆兴商量,以李兆兴的名义要张小娇写下借款1万元的借据,并 写明到期不还,就到法院提起诉讼追收。2001年5月1日下午,冯志雄伙同李兆兴携带一把水果刀,一瓶用矿泉水瓶装好 的液体(自称硫酸),到张小娇家用暴力手段胁迫张小娇按其拟好的“借条”抄写借据,并逼在场的张坤石、陆群芳签名。其 后两人多次向张小娇要钱,被拒后,2001年9月3日,李兆兴按冯志雄的提议,持“借据”及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书等 向四会市法院提起诉讼。四会市法院还认定:在法院审理期间,由于冯志雄、李兆兴分别作伪证,致使法院作出张坤石、陆群 芳和张小娇败诉,造成张坤石、陆群芳在法院进入执行程序期间,因心理失去平衡而服毒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法院判决冯志 雄、李兆兴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5年。 致使张氏夫妇官司败诉的原因查明,2002年10月22日,担任审判这宗民事欠款纠纷案的法官莫兆军被肇庆市 检察院刑拘,同年11月4日被逮捕,涉嫌罪名是玩忽职守。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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