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赔偿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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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7日13:01 扬子晚报 | ||
今年38岁的赵新伟与女友璩妙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相恋,并于2001年3月开始住在一起,期间因结婚问题两 人发生过争吵,次年3月分手。令赵新伟没想到的是,分手却换来了一张法院的传票。 璩妙在诉状中说,在同居期间,因赵向她借了10万元没还,因此两人签订了一份《双方协议》,约定赵将属其所有 的一套房产权过户给她,作价25万元,此房价按以下方式处 在法庭上,赵新伟则说,2002年3月26日,原告要求他无论结婚与否都须写下欠她10万元的欠条,并以死相 逼。为此,他才在无奈之下,赌气写下欠原告的“欠条”。但实际上他欠璩妙最多也只有70000元。之后,璩妙又要求他 把上述房屋产权转到她名下,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认为,在签订该协议前,双方曾因恋爱等问题而发生过较激烈的感情纠葛,致使民警上门调解。但双方签订 协议时是在派出所,因此不能证实璩妙向被告施以威胁。因此,双方所签的协议是有效的。2002年7月,官司一审以璩妙 的胜诉而告终。 一审判决出来后,赵新伟不服,遂上诉至广州市中院。在二审期间,赵新伟认为他补偿给璩妙的10万元是无偿赠与 ,而《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现在赵新伟不同意补偿。日前,中院的判决仍然 维持了原判。 一位东山区法院的法官认为,两人在同居期间,女方的身体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而且赵新伟曾向璩妙借款未付利 息,所以赵新伟补偿给前同居女友的10万元并非无偿性质,而是有代价的。柯学东潘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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