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视为哄抬物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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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8日10:29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赵丽莉 实习记者 柯昌润记者昨日获悉,为了有效遏制预防“非典”相关商品价格上涨的势头,西安市物价局即日起将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单位或个人。 据了解,为了保持预防“非典”相关商品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广大市民的利益,西安市、区、县物价局及检查所对造谣惑众、带头涨价情节恶劣的违法经营者将重点查处,严 西安市物价局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属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涨价的;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未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三在本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价的;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上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零售价格在10元以下,价格涨幅超过50%的;零售价格在20元至30元之间,价格涨幅超过40%的;零售价格在30元至50元之间,价格涨幅超过30%的;零售价格在50元以上,价格涨幅超过1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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