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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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9日08:40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张晓荭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决定5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据悉,凡哈市市区内职工(含离退休、临时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饮食商服业,均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征收标准为:市区内职工(含离退休、临时工),按每人每月1.50元征收,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00元征收。企业,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0.5元征收,职工人数超过8000人的,每月最高缴费额4000元。饮食业,按营业面积征收,2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5元;21至40平方米的,每月10元;41至100平方米的,每月2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月最高缴费额4000元。商服业,按营业场地面积征收,1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2.5元;11至20平方米的,每月5元;21至40平方米的,每月7.5元;41至100平方米的,每月1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月最高缴费额4000元。 征收方式为:职工(含离退休、临时工)及纳税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代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社会保障部门代扣;机关、未纳税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含离退休、临时工)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部门组织征收。(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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